《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为了培育和发展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牧区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农村牧区要素资源高效流通、优化配置,发展壮大新型农村牧区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的批复》(农政改发〔2023〕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24〕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交易机构与职责、交易品种及条件、交易程序、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监管、附则共七章三十七条内容。
(一)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包括背景意义、适用范围、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含义、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交易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及其职责要求。
(三)交易品种、条件。第十一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可以入场交易的品种和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交易程序。第十三条。规定了交易申请、委托受理、信息公告等程序的具体要求。
(五)流转交易行为规范。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转(受)让方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范,规定了交易过程中需中止和终止的情形,并对交易权益保障等事项予以明确。
(六)交易监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交易监管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村集体对交易成果的运用和对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等内容。
(七)附则。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办法施行日期。
相关文件链接: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农村牧区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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