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赤峰·诚信建设”典型案例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矛盾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从邻里间的琐碎争执到商业领域的激烈冲突,从家庭内部的情感纠葛到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利益博弈,每一起矛盾纠纷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社会的治理智慧。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致力于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从今天起,特别开设典型案例专栏,定期发布各类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司法实践的生动写照,是法律智慧的真实展现,我们期待这些案例能够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司法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扇窗口,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与力量,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1日,吉某与青某向曲某借款5万元,借款月利率为1.5%,若逾期未偿还,则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借款偿清之日止。额某与图某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吉某与青某未按约还款。曲某遂将借款人吉某、青某及担保人额某、图某一并诉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发现一审债务人与担保人主体身份认定错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再审案件争议焦点为:额某、图某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以及利息的适用标准。庭审中,额某提出抗辩,主张应先向主债务人主张债权,其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时承担担保责任,并主张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应该按照LPR的四倍计算。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阶段调解未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原审被告青某、吉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曲某本息合计71740.23元,2025年11月28日以后的利息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原审被告额某、图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审被告青某,吉某追偿。
额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深刻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自身应负的责任。其儿子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代父亲履行判决义务,但希望就利息部分再次调解。承办法官敏锐把握这一契机,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判后和解:额某一方一次性给付7万元,曲某自愿放弃其余款项。
在履行完毕的第二天,出现了温馨的一幕。申请执行人曲某主动联系法院,称其因疏忽遗漏了额某曾给付过一笔7504元款项,自愿将这7504元退还给额某。最终,在法院的见证下,双方完成了退款,案件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裁判、践行诚信原则的典型范例,弘扬了守法履约、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对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引领价值。
一是彰显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庭审中,担保人额某对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误解,法院通过清晰的释法说理,明确了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判后,额某及家人没有逃避、拖延,而是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以实际行动尊重司法权威,体现了对法律的敬畏和对裁判结果的尊重,是“守法履约”精神的生动体现。
二是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被告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展现了守信重诺的个人品质。更为可贵的是,原告曲某在收到款项后,能主动回忆并退还被告曾支付的7504元款项,这一举动超越了单纯的利益计算,展现了中华民族诚实不欺的传统美德。双方当事人的诚信互动,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榜样,有力引导了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恪守承诺、以诚相待。
三是诠释了“案结事了”的和谐司法理念。本案并未止步于判决,而是通过判后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原告的主动退款行为,更是彻底消除了潜在的争议,使得矛盾纠纷得到根本性化解。这起案件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修复了社会关系,为营造履约践诺、宽容友善的良好社会风尚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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