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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赤峰·诚信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3-27 | 来源: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专栏:诚信建设工程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石,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社会结构日益复杂,矛盾纠纷也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从邻里间的琐碎争执到商业领域的激烈冲突,从家庭内部的情感纠葛到社会公共事务中的利益博弈,每一起矛盾纠纷都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社会的治理智慧。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宗旨,致力于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从今天起,特别开设典型案例专栏,定期发布各类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司法实践的生动写照,是法律智慧的真实展现,我们期待这些案例能够成为社会各界了解司法工作、参与社会治理的一扇窗口,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与力量,凝聚起全社会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基本案情

因赤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郭某田款项未予偿还,2014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根据郭某田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处1号房屋予以查封。2016年,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此房出售给赵某某,并向赵某某出具日期为2014年的虚假购房协议书和交款收据,捏造赵某某在2014年郭某田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前已购买此房屋的事实。在郭某田对查封房屋强制执行时,赵某某利用上述虚假证据先后在2016年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胜诉,致使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中止执行该房屋的执行裁定书及驳回郭某田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书。

因该房地产公司借郭某君、魏某江款项未予偿还,2015年,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根据郭某君、魏某江的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将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1号房屋予以查封,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后该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郭某君、魏某江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其查封的房屋强制执行。赵某某再次利用在郭某田案中使用的该房地产公司给其出具的虚假证据在其与郭某君、魏某江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及再审中均胜诉。直到2022年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执行异议之诉的一审、二审判决,此案得以纠正。

裁判结果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虚假的购房手续提起执行异议及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此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捏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执行异议之诉,通过不正当手段胜诉并妨害生效裁判文书执行,最终获刑十个月。对本案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虚假诉讼、捍卫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立场。

一是坚守诚信诉讼底线,严厉制裁虚假诉讼。明确将捏造证据、恶意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警示社会公众必须恪守诉讼诚信,严禁滥用诉讼权利、伪造证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是捍卫司法程序权威,保障审判执行秩序。重申执行异议之诉是法定权利救济途径,绝非规避执行、对抗生效裁判的工具,彰显司法程序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战,坚决维护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三是彰显司法公正导向,切实保护合法权益。通过刑事惩戒震慑妨害执行、浪费司法资源的不法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传递尊崇法律、敬畏司法、恪守规则的鲜明导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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