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农牧局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培训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农牧领域诚信意识和法治观念,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林西县农牧局于6月30日组织开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题学习培训活动。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于2024年7月25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共五十一条。《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重大突破,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全国唯二拥有两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地方性法规的省区。《条例》将切实解决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缺乏法律依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机制,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培训会上,农牧局分管领导对《条例》进行了系统解读,重点围绕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核心章节展开。培训指出,《条例》明确自治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与农牧领域密切相关的是商务诚信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商务诚信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引导经营主体守信践诺,强化信用自律。
培训还重点讲解了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内容。《条例》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和管理全区社会信用信息,各有关部门建立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应当与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存储、共享、公开、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原则。培训强调,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双公示”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加强农牧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培训还深入解读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主体,在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待遇;对于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惩戒措施。培训结合农牧领域实际,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经营信用评价等为例,阐述了信用评价结果在农牧业日常监管中的应用场景,引导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
通过本次培训,全体干部职工深刻领会了《条例》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了农牧系统工作人员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升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农牧领域信用建设的能力水平。下一步,林西县农牧局将持续加大《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农牧业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深度融合,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和涉农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以信用赋能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用法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为建设诚信林西、法治林西贡献农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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