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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9 | 来源: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专栏:政策法规
曲建字〔2026〕19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建设局,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麒麟区行政审批局,曲靖经开区行政审批局,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落实国家及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工作部署,持续优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切实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健全完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压实参与各方诚信履约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诚信承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各方主体,具体包括:
  (一)招标人(含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
  (二)投标人(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造价咨询等企业);
  (三)招标代理机构;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含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
  (五)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主体。
  二、核心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应秉持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核心原则,严格践行承诺内容,主动接受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公众全方位监督,对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诚信承诺填报与提交
  (一)承诺模板
  参与各方应按本通知要求选用统一承诺书模板,承诺内容不得低于模板要求,可结合项目实际补充完善相关条款,但补充条款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相抵触。承诺书模板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通过曲靖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曲靖市)对外公布。
  (二)签署与盖章
  1.单位主体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亲笔签署(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公章与实体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同步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2.个人诚信承诺书须由承诺人本人亲笔签署,严禁代签、冒签。
  (三)提交与归档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步提交诚信承诺书;电子招标投标项目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电子承诺书。
  2.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提交诚信承诺书,作为投标响应必备文件。
  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展评标工作前签署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作为评标报告附件,随评标资料一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4.所有诚信承诺书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留存,保存期限与招标投标档案同步。
  四、各主体诚信承诺事项
  (一)招标人诚信承诺事项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发起方和组织者,承担首要责任。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全过程和结果负责。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依法依规招标:严格按法定范围、方式、程序组织招标,不化整为零、不擅自改变招标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资金来源落实后方可招标。
  2.主体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对招标全过程、结果及廉政风险防控负主体责任;不干预评标、不暗示评标倾向、不与投标人及代理机构串通。同步签署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对廉政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
  3.资料真实合法:对项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等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4.公平竞争保障: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实行差别化或歧视性待遇;不强制要求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将特定区域业绩、本地分支机构作为资格门槛;不利用信用评价变相设置地方保护壁垒。
  5.招标文件规范:会同代理机构编制合法、公平、无倾向性的招标文件;澄清、修改文件按法定时限发布并备案。
  6.开标评标规范:依法组织开标,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不干预评标过程,不私下接触评标专家、投标人;按规定确定中标人,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7.合同履约与备案: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签订“阴阳合同”;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不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二)投标人诚信承诺事项
  投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响应方和竞争主体,应当自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竞标活动。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质资格合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法定资质、资格、能力,资质证书真实有效;不借用、挂靠、转让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
  2.投标行为规范:不与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投标;不围标、串标、哄抬或压低报价;不向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3.资料真实有效:投标文件(含资质、业绩、人员、财务、信誉等)真实、准确、完整,无伪造、变造、隐瞒。
  4.公平竞争承诺: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竞争对手;不捏造事实、恶意投诉、干扰招投标秩序。
  5.履约诚信保证:中标后按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履约,不转包、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及管理班子成员按要求到岗履职,不擅自更换;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符合要求。
  6.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违法调查;失信后主动整改、申请信用修复。
  (三)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承诺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专业服务、联通招投标活动各方的重要主体。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质能力合规:依法设立,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基本信息,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的专业从业人员;未被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2.依法依规代理: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开展代理业务,不超越权限、不擅自变更代理内容。
  3.项目责任落实: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代理项目质量、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关键环节全程留痕,资料完整可追溯。
  4.廉洁保密承诺:不泄露招投标保密信息(标底、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等);不参与、策划围标串标。
  5.招标文件规范:协助招标人编制无倾向性、无歧视性的招标文件;不设置指向特定投标人的条款;不变相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6.交易秩序维护:规范组织开标、评标,严格遵守程序;按规定发布各类公告、公示信息,确保及时、准确、完整。
  7.费用收取规范: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不违规加价或变相乱收费。
  8.配合监管: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投诉处理、违法调查;按规定保存、移交招投标资料。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诚信承诺事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行使评审权力的重要主体,其评审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招标投标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其诚信承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依法独立评标: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及方法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主动回避: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不隐瞒、不参与评标。
  3.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到场,不迟到、早退、缺席;评标期间不擅自离场、不使用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保持良好状态,认真履职。
  4.廉洁保密承诺:不收受可能影响招标项目的任何财物或不正当利益;不泄露评标过程、中标候选人推荐等保密信息。
  5.公正评审:对投标文件全面评审,不徇私、不偏袒、不排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
  6.配合监督:自愿接受监督检查、调查取证;严重失信、违法的,主动接受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
  五、廉政建设专项承诺
  为从源头预防和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腐败行为,建设单位(招标人)在提交招标人诚信承诺书的同时,还须单独签署《曲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建设单位)》。该承诺书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必备附件,纳入招标投标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廉政承诺承担第一责任,承诺内容涵盖招标决策、文件编制、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工程变更、款项支付等全过程的廉洁自律要求。
  六、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县(市、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依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常态化开展诚信承诺履行情况抽查核查,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监管项目总数的20%。
  (二)监管部门可根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主体实施简化证明材料、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主体依法提高监督检查比例和频次。
  (三)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主体未按规定签署并提交诚信承诺书的,不得参与对应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提交承诺书(含廉政建设诚信承诺书),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未提交承诺书的,不予办理招标备案手续;投标人未提交的,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评标专家未签署的,不得参与评标评审工作。
  (四)对作出虚假承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纳入信用记录,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建设单位违反廉政承诺的,同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七、实施要求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须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请各县(市、区)招标监管部门加强对此类工程招标投标诚信承诺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的诚信承诺行为。后续如与国家及云南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不一致之处,从其规定。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26年5月21日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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