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赤政办发〔2024〕56号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赤政办发〔2024〕56号)予以废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执行,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责分工、赤峰市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及协调机制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职责等参照内政办发〔2025〕24号文件执行。
二、全市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生产矿山参照绿色矿山标准管理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80号)执行。
三、全市绿色矿山建设支持政策措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 水利厅 矿山安全监管局 能源局 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内自然资字〔2024〕581号)执行。
赤政办发〔2024〕56号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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