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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006609783463
法定代表人: 张天兵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红)应急罚﹝2026﹞KW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为1、3,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违法事实: 1.硼氢化钠与次氯酸钙混存;2.硼氢化钠、硝酸钾超量储存;3.硼氢化钠未储存在专用危险化学品库房。
处罚依据: 行为1、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4条:“【处罚档次】A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裁量幅度】A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行为2,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155条:“【处罚档次】A档: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裁量幅度】A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责令立即改正,对违法行为1、3罚款6万元,对违法行为2罚款6万元,对以上3项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万元): 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16
处罚机关: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0276105576XD
数据来源单位: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0276105576XD
备用字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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