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8588836094X |
| 法定代表人: | 宋志刚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喀住城罚决字2026第5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 违法事实: | 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上述行为有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移送问题线索函、关于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回填建筑垃圾情况的说明、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填埋垃圾举报案件区域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为佐证。 |
| 处罚依据: | 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责任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喀住城罚决字(2026)第51号 你(单位)于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末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_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6年0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5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分局关于移送群众举报问题线索的函:2026年5月6日群众通过12369平台举报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搬迁项目排放建筑垃圾,现将该线索移送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旗混凝土搅拌站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一:照片5张,证明喀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四: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填埋垃圾举报案件区域环境调查评估报告1份,证明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证据五:案件移送函及附件1份,证明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26年06月0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住城罚先告字(2026)第5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主动提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鉴于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喀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情节较轻。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的规定,现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 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赤峰弘毅富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账号:0605022809026454029)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06月26日 |
| 罚款金额 (万元): | 0.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6 |
| 处罚机关: |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28011584240X |
| 数据来源单位: | 喀喇沁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428MB1F9281XR |
| 备用字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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