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红山区甜小甜食品销售部(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402MAE5TG3E2N |
| 法定代表人: | 唐晓甜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红市监案源﹝2003﹞0001市监处罚﹝2025﹞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
| 违法事实: | 红山区甜小甜食品销售部在其拼多多平台的店铺“牛香香”上销售哲蒙牧场罐装奶茶,在商品详情的网页中,宣称“无糖”,但在商品标签上碳水化合物含量为65.7克,涉嫌虚假宣传,用于网页制作宣传的广告费用为100元。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的范围内消除影响,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的裁量规则,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罚款金额 (万元): |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5 |
| 处罚机关: | 赤峰市红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20115661578 |
| 数据来源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000MB1937153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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