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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镇杨立民食品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422MA0NHLTTXL
法定代表人: 杨立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左市监处罚20251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码;”(九):“法律、法规或者安全标准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2.术语和定义 2.1 营养标签:“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描述与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作用声称及其他补充信息。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 配料表4.3.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标示引导词。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2的要求标示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3.4的要求标示名称。附录A中A.4列出的配料,可标示配料的具体名称,也可采用表 A.1中归类标示的方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30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函称巴林左旗林东镇杨立民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投诉人称在超市购买到的巴林左旗林东镇杨立民食品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香酥鱼不符合标准。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日对巴林左旗林东镇杨立民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该店正常营业,经营者杨立民陪同检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香酥鱼的食品标签,经现场核实投诉举报的香酥鱼是该小作坊生产,标签未标注执行标准,未标示营业成分表,食用油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现场检查发现该小作坊生产的风干肉标签未标注执行标准。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本案食品标签问题存在三类问题,涉案货值金额为1300元,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金额 (万元): 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0.1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8/25
处罚机关: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2353121094M
数据来源单位: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23531210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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