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吉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26959017287 |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红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红)应急罚﹝2026﹞KW00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1.3#库房内存放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2.运货板车未采取防静电措施。 |
| 处罚依据: |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分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于2026年2月5日前改正,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15000元罚款,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10000元罚款,合并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 (万元): | 2.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2 |
| 处罚机关: |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276105576XD |
| 数据来源单位: | 赤峰市红山区应急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276105576XD |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