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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详情
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左旗志仟大药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22MA0Q5QPM8M
法定代表人: 任志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左市监处罚﹝2025﹞1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质量管理人员
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记录、宋有志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和任志千、宋有志的询问笔录发现,当事人明知宋有志系有工作单位的执业药师,仍将其执业药师证注册在其药店内。宋有志作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要求其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在岗,而宋有志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24日期间无法做到在岗审核处方、指导用药,未承担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宋有志的行为属于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2.提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宋有志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罚款金额 (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6
处罚机关: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2353121094M
数据来源单位: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23531210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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