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巴林左旗志仟大药店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22MA0Q5QPM8M |
| 法定代表人: | 任志千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左市监处罚﹝2025﹞17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聘用质量管理人员 |
| 违法事实: | 根据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记录、宋有志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和任志千、宋有志的询问笔录发现,当事人明知宋有志系有工作单位的执业药师,仍将其执业药师证注册在其药店内。宋有志作为当事人的执业药师、主要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依法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要求其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在岗,而宋有志在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24日期间无法做到在岗审核处方、指导用药,未承担质量管理人员责任,宋有志的行为属于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没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2.提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宋有志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注册,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
| 罚款金额 (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0/16 |
| 处罚机关: |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22353121094M |
| 数据来源单位: |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22353121094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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