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锦峰运输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0MXLLD4L |
| 法定代表人: | 王树军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交综执元罚(2026)001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 违法事实: | :2026年4月13日14时51分,蒙D78424号危险货物运输车在S219桥下停车,赤峰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高海东,井文利上前检查并出示行政执法证,经询问驾驶员查看危险货物电子运单,发现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显示押运员为韩秀福,实际车上配备押运员是孙学齐,危险货物电子运单显示驾驶员为王绍忠,实际车上配备驾驶员为石享民:危险货物运单显示驾驶员及押运员与实际情况不符。2026年4月20日,对赤峰锦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智慧进行询问,因2026年4月13日蒙D78424号车押运员韩秀福和驾驶员王绍忠临时有事,找驾驶员石享民和押运员孙学齐临时替班,未及时更改电子运单信息。赤峰锦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智慧予以承认 |
| 处罚依据: |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遵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序号104,轻重等级,较轻,初次被查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给予赤峰锦峰运输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 罚款金额 (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5/18 |
| 处罚机关: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0011563714A |
| 数据来源单位: | 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宝山区大队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400460297140R |
| 备用字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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