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3MAC62EGA7B |
| 法定代表人: | 孙立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交综执元(2023)4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 |
| 违法事实: | :2023年11月8日我局接到敖汉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抄告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的函》及附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信息抄告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告2023年8月1日0时31分吕志刚驾驶蒙D61174/蒙DX291挂号6轴货车,装运货物碎石,在国道111线608公里,车货总重107.65吨,违法超限运输,被查处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敖公(交)行罚决字[2023]1504302900209920号:2023年8月2日6时45分赵悦驾驶蒙D74998/蒙DS678挂号6轴货车,装运货物碎石,在国道111线583公里,车货总重108.90吨,违法超限运输,被查处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敖公(交)行罚决字[2023]1504302900210317号:2023年8月2日6时56分冯立军驾驶蒙D94823/蒙DU539挂号6轴货车,装运碎石在白库线15公里,车货总重117.95吨,违法超限运输,被查处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敖公(交)行罚决字[2023]1504302900210306号:抄告蒙D61174号主车、蒙DX291挂号货车、蒙D74998号主车、蒙DS678挂号货车、蒙D94823号主车、蒙DU539挂号货车,这6台货车所属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经营。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执法人员通过《标准协同式道路运输业务管理系统》《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电子平台初步调查并截图,蒙D61147号主车、蒙DX291挂号、蒙D74998号主车、蒙DS678挂号、蒙D94823号主车、蒙DU539挂号货车所属经营业户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娟,公司共有营运车辆37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赤150403706619号,初次发证日期:2022年12月09日,证件有效起止日期:2022年12月09日至2026年12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赤峰市元宝山区交通运输局办公楼三楼311办公室,于2023年11月17日依法调查询问了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孟庆涛,2023年12月7日依法调查询问了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的从业人员(驾驶员、司机)吕志刚,孟庆涛、吕志刚二人分别确认上述敖汉旗抄告该公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的事实信息,属实无异议,对执法人员2023年11月9日至11月16日调查取得的该公司涉案车辆、人员、经营业户等相关数据截图,分别进行一一核对确认,属实无异议。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次领证日期:2022年12月09日,跨自然年2022年12月09日算起,到执法人员2023年11月16日调查取证累计计算周期为止,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货车共6台,占该公司货运车辆总数37台的16.22%,超过该公司货运车辆总数10%;吕志刚、赵悦、冯立军分别驾驶公司所属蒙D61174/蒙DX291挂号货车、蒙D74998/蒙DS678挂号货车、蒙D94823蒙DU539挂号货车,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分别为107.65吨、108.90吨、117.95吨,车货总质量各自超过100吨,在被敖汉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查处后,被卸货分载消除了违法状态。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货运车辆超过该公司货运车辆总数10%。 |
| 处罚依据: |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鉴于你公司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违法情节,遵照《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75的规定,此外,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产停业 |
| 处罚内容: | 决定责令赤峰胤安运输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二十天的处罚 |
| 罚款金额 (万元): | —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7/23 |
| 处罚机关: | 赤峰市交通运输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0011563714A |
| 数据来源单位: | 赤峰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元宝山区大队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0400460297140R |
| 备用字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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