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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赤峰天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21MA0N0ETF3E
法定代表人: 高义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阿交罚﹝2026﹞第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7日,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投诉人和他的同学在一中南门打出租汽车蒙DD58397到沁园东区北门,打表计费5元钱,司机分别向投诉人和他的同学要5元钱,同学付了5元钱,投诉人没有给,司机将投诉人拉回了上车地点。2026年2月11日10时13分,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的工作人员正式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议价的违法行为,经过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当天22时左右从一中东门拉上了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到中央领郡下车,微信支付了5元钱车费,随后当事人就跟第二名乘客说:给你送到沁园东区小北门,你还的再付5元钱车费,到达目的地后,第二名乘客不给,当事人就把乘客送回到一中的起点了。当事人在此次运营中存在议价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参照赤峰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赤峰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的通知(赤交发(2024)28号)附件二《赤峰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巡游出租汽车管理部分-序号3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当事人1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情节轻重等级较轻,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赤峰天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线行驶的案
罚款金额 (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5
处罚机关: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1011573699H
数据来源单位: 阿鲁科尔沁旗交通运输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1011573699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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