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林西县蓉姿化妆城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50424MA0N8EKN5A |
| 法定代表人: | 丛伟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林市监处罚﹝2026﹞1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林西县蓉姿化妆城销售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1、没收已超过使用期限的乐谷王子宝宝倍嫩补水舒润霜5盒、乐谷王子宝宝水润四季防皴蜜3盒、乐谷王子宝宝倍护滋润防皴霜1盒; 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 罚款金额 (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0.09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09 |
| 处罚机关: |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24MB0Q62256P |
| 数据来源单位: | 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24MB0Q62256P |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