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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花想容美容美发店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50422MAEEXFBD29
法定代表人: 苏鹏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赤左市监处罚﹝2025﹞2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2025年12月5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在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花想容美容美发店检查时,在其货架上发现:名称为凯捷染发膏(蓝灰),国妆特字G20203119,制造商:肇庆市凯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LD03R01-508Bb;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共3盒,已超过使用有效期限,与未超过使用期限的染膏混合摆放待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产品是巴林左旗林东西城花想容美容美发店2025年04月02日从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博军理发器材门市部购进经营的。购进价格8.00元/盒,使用价格10.00元/盒,共购进该化妆品3盒,购进后未使用,合计货值金额30.00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购货票据以及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信息。 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十五条第一款:“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按照《规则》第三十九条和下列方式计算:(一)减轻处罚:A×10%—A;”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凯捷染发膏(蓝灰)”3盒; 2、罚款人民币一千元(1000.00)整。
罚款金额 (万元): 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28
处罚机关: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2353121094M
数据来源单位: 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504223531210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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