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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窗受理”工作制度》的通知(赤工改办综合字〔2019〕1号)

赤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一窗受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改革,努力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加强政务大厅建设,发挥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作用,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窗受理”是指工程建设类项目办理时,由并联审批专区负责统一收件,材料内部流转,窗口统一收件、发证,为群众提供“一口进、一口出”综合服务。

第三条 并联审批专区依托赤峰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设立并联窗口,为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指导、协调、业务受理等服务。

第四条 并联窗口受理事项的主要范围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相关事项,涉及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行政审批的手续办理等业务。

第五条 并联窗口涉及的工程建设项目业务相关的咨询、申办,各审批部门密切配合,定期为专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及时了解新政策法规等业务相关知识;同时,由各审批部门向并联窗口提供部门承办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审批事项材料清单》。并联窗口依据《服务指南》和《审批事项材料清单》为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提供办事指导和服务,各审批部门按照程序性审核、标准化审批要求开展并联审批。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并联窗口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协助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准备申报材料。

(二)依据审批部门提供的《审批事项材料清单》,受理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的事项,并及时将材料、事项上传至并联审批系统,分发至审批部门。

(三)加强与各审批部门窗口联系沟通,跟踪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并联窗口工作人员为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提供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的各类业务咨询,指导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准备申报材料等。

(二)及时受理上传至并联审批平台的申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完成对申办事项的办理等。

(三)加强与并联窗口的联系沟通,及时告知项目审批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 项目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申办事项,向并联窗口提供准确、真实的项目信息。

(二)按照审批部门要求准备事项申报材料,确保各项工作在并联窗口和审批部门有序高效进行。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一窗受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办理事项申报时,依程序向并联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审批事项登记表、个人有效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并联窗口按《审批事项材料清单》收取申请材料,将申请信息录入并联审批系统后分发给各审批部门,审批部门预审通过后,由并联窗口即时告知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并发放《受理通知书》;经审批部门审核,对资料不齐全的,并联窗口应向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发放《材料补正补齐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材料、规格、样式和修改建议;若审批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等情形的,可予以退件,由并联窗口向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申请的审批事项涉及特殊审批程序的、需要现场勘查的,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勘查,做好审核审批工作,并及时与并联窗口沟通,告知事项审批进度。

第十二条 自“一窗受理”窗口受理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公示承诺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将审批意见通过中心网络反馈给并联窗口,再由并联窗口工作人员统一向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发送办结通知或发放证照。

第十三条 相关审批部门及部门窗口不得擅自自行受理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的审批事项,要告知和引导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向“一窗受理”并联窗口申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全程督查考核。纪检、督查等部门定期对并联窗口工作进行督查,将并联审批工作纳入每月考核及年度考核,建立专项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并联审批服务评价制度,通过电话回访等形式听取投资企业或建设单位的意见,对并联窗口工作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并联窗口应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更新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深入研究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投资者提供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并联窗口及各审批部门应及时总结试行中的问题,研究相关配套措施及细则,适时对本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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