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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黄金、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要件及流程告知书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机关为自治区发改委,核准条件、要件及流程如下。

一、受理条件

1.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

3.核准要件齐全。

二、核准要件

    1.项目申请报告;2.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3.不动产证明(自有土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4.属地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5.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意见;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备注:项目申请报告详细内容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印发的《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684号)进行编制。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

    1.旗县区发改委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市发改委对旗县区发改委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走出文报送程序;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相关材料。

3.对初审通过的项目,3工作日内报请自治区发改委核准(3个工作日含初审时间)。

4.自治区发改委受理、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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