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利晟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404MADR435N5Q |
| 法定代表人: | 郭磊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赤松市监处罚﹝2026﹞20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销售的“多次性针灸针 非一次针灸针 俗称银针 30支/套中医桶装镀银针灸针”(注册证编号、备案凭证编号:豫械注准201722000468)系第二类医疗器械,在该产品注册证适用范围内上标注供专业人员用于人体体表穴位(含耳穴)不同深度的侵入式刺激用。该针灸针分为一次性灭菌针和非灭菌针两种。上述针灸针消费者不能够自行使用,当事人将该针灸针通过美团平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当事人存在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自2026年2月至今,共通过美团平台共向消费者个人销售66筒涉案医疗器械,其中12筒涉案医疗器械针灸针系当事人从衡水宁胜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5筒。购进价格2.3元/筒,销售价格19.8元/筒。本案货值金额1306.8元。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同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责任中,部分条款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规定,部分条款未作出规定的,对未作出规定的条款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一般视为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之规定,本案违法所得无需单独计算。 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中12筒已售涉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随货同行单、供货商及生产企业资质。无法提供剩余已售54筒涉案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检验报告及随货同行单。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警告 |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
| 罚款金额 (万元): | 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万元): |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05 |
| 处罚机关: |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4341374131W |
| 数据来源单位: | 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50404341374131W |
| 备用字段: | — — |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