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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
现将《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2025年8月13日
黑龙江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落实措施。
一、统一通过各级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信用信息。“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集中公示我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集中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要求,组织开展自查,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公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的统一规定,依法依规认定“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失信信息。贯彻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理念,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营主体予以教育、指导,依法依规不予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者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对于屡次出现轻微违法行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明确需要公示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执行“3113”规定,即: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通过明确渠道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严格执行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的统一规定。由“信用中国”网站接受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黑龙江)”和市(地)“信用中国(城市)”网站应当设置“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指引,为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提供便利。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利用综合服务窗口提供信用修复服务,帮助办理信用修复的经营主体填报申请材料,提升办事便利度和满意度。〔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四、落实简化信用修复材料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对信用修复材料的统一规定,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不得擅自额外增加信用修复材料。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办事指南、咨询热线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信用修复所需材料。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做好《关于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的通知》贯彻执行,鼓励各地各部门拓展“两书同达”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领域应用,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按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要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深度联通,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通。对于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负责办理信用修复的具体工作人员,“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六、严格执行信用修复办理期限规定。按国家统一部署安排,“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内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人,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鼓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提升办理质效。〔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信用主体信用修复情况,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对信用主体实施的惩戒措施。信用主体信用修复决定书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下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八、严格执行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中国”网站或对相关失信信息进行公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信用主体提出的涉及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有关异议申诉。对于“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异议申诉,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九、加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对省内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摸排,对于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及时指导其做好有关信用信息更新,与“信用中国”网站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确保相关公示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对于因更新不及时被“信用中国”网站通报的征信机构要及时做好整改。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建立信用修复跨区域互认合作机制。着力解决信用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办理需要“多头跑”问题。鼓励市(地)定期筛查本地区经营主体异地行政处罚信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异地行政处罚较多的城市建立跨区域信用修复互认合作机制,推行“属地协助办理”模式。在信用主体积极主动整改自身失信行为,全面履行法律义务的基础上,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无需信用主体往返异地办理、提交佐证材料,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合理优化信用修复工作流程、降低信用修复成本,助力信用主体重塑信用。〔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各市(地)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中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加强信用修复政策宣传解读,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省营商环境局负责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落实“信用修复一件事”,强化工作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在探索信用修复创新工作时,要坚持正确导向,稳妥有序,依法依规,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重大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政策文件: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2/202508/c00_31866075.shtml
政策解读:https://bec.hlj.gov.cn/bec/c105304/202508/c00_31866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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