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包头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4  来源:赤峰市  浏览次数:48

第一条 为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包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包府办发〔2018〕24号)等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包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及机构内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合法、科学、公正、全面、适用”原则,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的行业信息为依据,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条 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设立、运行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年度报告等基础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业资格和执业情况等基础信息。

(二)守信信息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不良信息: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资格,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

(三)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行为。

第六条 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其信用等级分别对应D、E级。

第七条 信用等级含义:

(一)A(优秀):分值=100,信用观念强,没有发生对社会有影响的失信行为,具有优秀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代理风险很小。

(二)B(良好):分值>=90信用观念强,没有发生对社会有影响的失信行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代理风险较小。

(三)C(中等):分值>=80,<90,有一定的信用观念,没有发生对社会有影响的失信行为,具有中等的履约能力,知识产权代理风险一般。

(四)D(较差):分值<80,>=60信用观念较弱,发生过对社会有影响的失信行为,履约能力较差,知识产权代理风险较大。

(五)E(差):分值<60,信用观念弱,发生过对社会有严重影响的失信行为,履约能力差,知识产权代理风险很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分采取百分制,存在以下行为按规定进行扣分:

(一)本年度因服务态度差被举报投诉的,扣10分;

(二)本年度受到行业协会通报批评的,扣20分;

(三)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扣30分;

(四)本年度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扣40分;

(五)本年度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扣50分;

(五)本年度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扣50分;

(六)本年度受到刑事处罚的,扣60分;

(七)不具备从业资格的,扣100分;

第九条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进行公示。

第十条 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企业信用风险水平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优秀或良好、信用风险水平低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一般、信用风险水平中等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信用风险水平高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受到专利、商标代理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应当由实施处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旗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二)依法停止对代理机构的资助;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四)依法限制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第十三条 失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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