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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司法厅、教育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管理局、统计局、林业和草原局、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总工会、妇女联合会、供销合作社: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企业选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3〕1032号),经征求各相关厅局意见建议,形成《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按照本行业管理标准,负责开展针对列入《目录》《清单》的各级诚信企业的具体激励。
二、《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目录》《清单》内容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单位应当对《目录》《清单》填报内容的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纳入选树范围企业的监管责任。如激励主体存在失信问题,应立即停止对其开展的一切激励措施。
四、《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版)》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24年版)》《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24年版)》即时废止。
此通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诚信典型选树对象目录(2.0版)》
2.《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措施清单(2.0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联系人:于喆,联系电话:0471-665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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