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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分为5章、19条,包括总则、评价体系、环境信用修复、评价结果公开及应用、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环境信用等级划分和记分依据,受到记分企业的整改核销要求、环境信用修复规则、不同颜色标识企业分类修复要求、承诺修复条件,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示和信息共享,以及绿色标识企业的守信激励对策和蓝色、黄色、红色标识企业的限制措施等。
和原《办法》相比,此次修订明确了评价范围,推动评价更加精准。评价范围由原来的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调整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及与环保工作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提升评价精准性。此外,鼓励其他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此次修订,优化了评价指标和分级,注重宽严相济。结合当前环境管理要求,记分标准由原来的26项调整为21项,删除“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警告”等记分事项;信用等级颜色标识由好到差由原来的“绿、蓝、黄、黑”调整为“绿、蓝、黄、红”,扩大蓝色标识企业范围,对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红色标识企业,明确惩戒期限和惩戒措施。
根据《办法》,企业环境信用根据累计记分情况分为四个等级,对应的颜色标识由好到差依次为绿、蓝、黄、红。未记分的标记为绿色,记1分—3分的标记为蓝色,记4分—11分的标记为黄色,记12分及以上的标记为红色。
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示的《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标准》显示,以下4种情形将被计罚12分:经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环境犯罪的;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被认定为因违法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工作人员进行生态环境现场检查,被认定为具有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
对单项记分信息12分的红色标识企业,颜色标识自生成之日起公示六个月。公示期届满且全部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核销相应记分后,对应记分信息停止在信息管理系统公示,颜色标识变为绿色。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核销的,红色标识和记分信息公示期延长至其全部整改核销之日。
此次修订,压缩了信用修复时限,促进企业积极整改。与原办法相比,减少了信用影响期限,对于非严重违法行为的,实行即改即修。明确违法信息公示期限,蓝色、黄色标识企业在整改核销后信用立即修复,违法信息同步停止公示,充分体现信用评价促进和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政策目标,进一步增强企业整改积极性。
此外,《办法》还推行承诺修复方式,更大限度容错纠错。积极回应企业关注信用修复难的问题,首次采用承诺修复的方式为企业增加信用快速修复路径,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衔接,对确有经济困难且被批准延(分)期缴纳罚款的企业,可申请环境信用承诺修复。助企纾困,引导企业守信践诺,给予企业更大“容错纠错”空间,激发企业守法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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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9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