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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培训会议。各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相关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重点市场主体负责人参会。
会议详细解读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实际案例对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的受理范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及处罚信用修复办理流程等内容做了详细介绍。
会议强调,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在最短公示期届满并依法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申请移出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市场主体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如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市场主体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年报系统,点击“信用修复”进入页面后选择对应的修复类型(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按照页面提示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在线申请。市场主体提交申请后,处罚决定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修复的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更新公示,将修复结果实时共享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更新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市场主体可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查询信用修复记录。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市场主体对失信成本、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机制的认知,增强了企业的诚信意识,助推了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和社会信用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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