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item.time }}
{{ item.value }}

内发改财金字〔2024〕398号
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9号)要求,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内发改财金字[2024]398号 内蒙古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局 政数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_1.pdf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6/20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5/06/09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 进一步提升便企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2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四号)
发布时间:2024/07/26文章搜索